《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出台 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4-11-10 03:29:22 来源: sp20241110

  新华社北京9月7日电 题:《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出台 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保障

  新华社记者白阳

  近日,国务院公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表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此次出台的条例适应和满足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需要,对于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体系

  条例将名称由《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的工作要求。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系统总结多年来备案审查工作实践经验,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压实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职责,规定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配合,推动形成备案审查合力,加强对地方的联系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曹鎏认为,条例对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体系作了专门规定,诠释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准则并贯穿于整个条例之中,明确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工作体系,阐释了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新理念。

  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

  为落实“有件必备”,条例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将报备材料由一式十份调整为一式三份并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严格报备登记要求,针对一些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明确15日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

  在落实“有备必审”方面,条例规定,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

  在落实“有错必纠”方面,条例优化移送审查程序,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认为,条例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纳入备案范围,与立法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增加“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的审查事项,对于纠正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具有明显功效。

  有效推进条例落地实施

  条例要求,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和指导。对于不报送规章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备案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围绕三方面工作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一是采取分层分级、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指导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学习培训,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二是重点关注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加强对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问题研究,视情况开展联合审查、专项审查。三是修改司法部有关工作规范,优化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外部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协作配合机制,凝聚工作合力。推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或修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规定,提高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效能。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