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1:05:19 来源: sp20241110
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近日召开,对199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进行修订。此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80%。
南京科教资源禀赋突出,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2009年获批全国唯一的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2021年获批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主承载区,推动在科技自立自强上走在前。
在强化基础研究引导投入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支持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进一步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的要求。整合设立产业引导母基金,建立全方位覆盖的基金体系,固化科创金融改革的经验,为建设国家级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提供支撑。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职务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80%,引导激励科技成果在宁优先转化。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7月施行的《苏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也规定将不低于80%的转化收益作为对成果转化做出主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加大激励力度。3月施行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澎湃新闻记者 邱海鸿 通讯员 谭菲 肖日东)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