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30 19:13:21 来源: sp20241130
据媒体报道,近日,有消费者反映,自己在某租赁平台购买一台苹果手机,“以租代购”分期12个月,每期还款492元,已经还了7期。因个人疏忽未能按时还款,现已被强制要求买断,买断金额为7101元。已付的7期租金加上买断金额,总金额达10545元。消费者表示,这个价格已大大超出该款手机在市面上的价格。
“以租代购”并非新事物。这种交易形式的实质是买方获得了一定的资金便利,除了尽早拿到商品,还能将资金压力分摊到整个租赁期;卖方则通过这种形式更早更多地卖出商品,扩大了销量,对买卖双方而言,是某种程度上的双赢。这种双赢,是指参与双方都获得了能接受且自认为比较满意的结果,利益上相对平衡。但如果在交易当中双方获益悬殊、甚至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既有失公平,更谈不上双赢了。
想要达到双赢的结果,那么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权利和责任就要尽量对等。虽然绝对公平难以达成,但在权责划分时,不仅需做到名义上的对等,具体到责任承担上,也应尽量做到合理划分,相对公平。
在上述案例中,消费者未能按时还款,确实是违约在先,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应该承担责任到何种程度,体现的是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是否做到了相对公平。根据报道,租赁协议为分期12个月,该消费者已经还了7期。因个人疏忽,未能按时还款,商家强制要求消费者买断,且买断价格加上已支付部分,合计金额更远高于市价,从旁观者来看,这种处理显然不合情理,近乎“强卖”。
就“以租代购”而言,商家追求的是更大的销售量、稳定的回款。因消费者原因造成协议中断或作废,无疑会给商家造成一定损失,在协议中规定相应赔偿条款,作为对买家的约束,避免随意违约,无可厚非。但赔偿要求合理与否,在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且这种赔偿在于弥补由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卖家损失,而非用天价赔偿对消费者进行“惩罚”。卖家不应通过消费者的违约赔偿获得不应得的利益,否则就存在有违公平之嫌。
事实上,对于商家和消费者双方来说,通常是商家处于强势地位,消费者相对弱势。消费者更倾向于保守谨慎,希望货比三家,物有所值,购物之后能省心放心舒心。因此,商家作为强势一方,可以通过主动向消费者表达善意,比如降价优惠、热情服务,在适当时候甚至放弃一些自己的利益,来维护好与消费者的关系,从而促进自身发展壮大。同时,在与消费者交易的过程中,商家不应过多加大消费者的责任,那种利用规则和消费者的过失来获利的行为,不会真正有利于发展。
在类似“以租代购”的交易中,消费者要仔细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全面考虑风险,综合把握自身经济能力,量力而行,避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损害自身权益的不合理行为,要主动维权,不能吃“哑巴亏”。
日常交易中客观上存在风险。买卖双方在交易中都希望能规避风险,这很正常。但卖家利用自身强势地位,通过不平等条款,将过多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既不合理,也会减弱消费者的购买意愿。手机“以租代购”不能变相成为“强卖”,不要逼消费者用脚投票,最终由双赢变成双输。
(责编:庄红韬、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