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多元治理主体 把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

发布时间:2024-12-21 13:53:22 来源: sp20241221

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使得人民法院能够充分发挥司法优势,诊治矛盾纠纷并依法化解,准确辨析、预警潜在纠纷风险并抑制纠纷发生,真正把司法效果转变为治理效能。

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民法院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防线,但通常情况下,当矛盾纠纷产生时,人民群众往往因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性而直接选择诉诸法律,矛盾纠纷难以通过村委(社区)或人民调解等其他基层调解组织(平台)先行过滤、筛选和化解,径直转变为诉讼案件。为充分发挥各调处责任主体前端作用,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构建各调处责任主体协调联动机制,人民法院与各调处责任主体围绕定分止争这一共同治理目标,规范资源共享、矛盾纠纷共析、救济方案共商,逐步形成“源头”治理共同体。我们要聚焦办案过程中碰到的高发、频发案件,着眼审判实务反映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总结提炼类案背后原因,准确把握问题关键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送具体可行的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减少类案发生,从根本上预防矛盾发生。在协同共治实践中,要在当地党委牵头下,最大限度激发各调处责任主体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充分凝聚多元化解合力。矛盾调解中心、综治中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基层单位和地方乡贤、乡亲邻里等调解主体已经形成较为稳定且行之有效的解纷方法,相较于对簿公堂的“唇枪舌剑”,他们更善于采取“唠家常”的方式,将行业规范、村规民约、伦理道德等融入调解过程,用乡音土话来释法明理、化解矛盾。我们应当将这些多元主体和多重规范凝聚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邀请各行业部门和村(居)委会参与,共同研判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弭于萌芽,合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走出去”找“搭子”,扩大诉调对接“圈子”,通过邀请相关机构、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请进来”壮大多元化解力量。选取人民群众身边常见、高发、频发的典型案例,把庭审搬进社区、村寨、学校、企业,走到群众身边化解纠纷,以鲜活的案例让群众更加直观了解法院审理案件、调解矛盾的过程,从而达到“审理一案、警示一方、治理一片”的效果。

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矛盾纠纷源于原本和谐社会关系的渐趋失调,这种失调状态导致矛盾纠纷升级,双方无法自行化解矛盾而不得不诉诸法律。这类矛盾纠纷往往法律分歧、事实争议和情感纠葛交织杂糅、复杂琐碎,若简单依据法律一判了之,可能会由此滋生脱离诉讼程序的其他矛盾纠纷。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自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到实处,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查明事实真相,厘清事情原委,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努力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制裁和惩罚。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用情办好关系民生的“小案”,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考量社会公共道德标准、风俗习惯和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价值追求,讲清个案的法理事理情理,找到个案的最佳解决方案,让裁判契合国法天理人情。我们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要厘清当事人错综复杂的利益诉求,明辨是非利害、分清权利义务关系,在诉前、诉中及诉后做好辨法析理,论清是非、讲透情法,使当事人对于矛盾纠纷处理结果形成共识,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人民法院融入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充分贯彻落实公正司法理念,以审理裁判为基础,紧紧依靠党委,凝聚多元治理主体,把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把“抓前端、治未病”做实做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作者单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责编:黄子娟、宋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