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保护修缮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应做到“六不”

发布时间:2024-12-25 07:07:44 来源: sp20241225

人民网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王仁宏)近日,为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建设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从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建设内容、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项目谋划、建设、实施和管理水平。

指南明确,建设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六类或其中几类,包括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历史风貌保护修复与提升、周边环境配套改善、必要基础设施与防灾设施提升、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必要动态监测与智慧化管理等。

在项目建设方面,指南要求,应按照应保尽保、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做到“六不”:

一是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指南要求,项目谋划应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地域特色、影响力和代表性,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以整体保护提升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为主要目标,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相融合。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规划、设计、用地、环评、建设等报批工作。项目建设内容不得包括文物本体修缮,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作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据悉,此次指南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印发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中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项目,涉及保护修缮、风貌修复、人居环境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消防与防灾减灾设施提升、智慧化管理等。各地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等保护提升工作时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责编:王仁宏、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