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2 00:30:01 来源: sp20241102
合力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最高检、全国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合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近日,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李颖就该批典型案例的背景、意义等回答记者提问。
问题1:此次发布的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张相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前不久,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召开,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儿童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今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一年,最高检专门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面加强妇女权益保护作出系统部署,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实《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托最高检部署开展的“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外嫁女权益保障”等特色“小专项”,主动加强与当地妇联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联合督办等机制,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司法保护,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
本批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由最高检、全国妇联共同选编、联合发布,充分展现专项活动以来最高检与全国妇联深化协作共同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妇女急难愁盼的法治成果,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同步示范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继续加强和妇联协作,加大对涉妇女合法权益行政诉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等监督力度,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加强普法宣传,完善制度构建,凝聚保护合力,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问题2: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以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在依法维护涉妇女合法权益领域加大监督力度。在今天发布的这批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中,呈现出哪些特点?
张相军:本批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聚焦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此次最高检、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的6件案例,都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行政检察案件。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这些争议往往具有历时长、关联诉讼多、行民交叉等特征,严重影响其获得感,亟需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强调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本批案例就是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和生动解读。如,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户口迁出的“外嫁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依法提出抗诉并获采纳,保障了“外嫁女”的宅基地使用权。再如,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针对“外嫁女”被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出现土地权益“两头空”的现象,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引导当地政府切实增强男女平等意识,依法保障“外嫁女”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三是凸显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行政机关协作配合的成效。对于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 “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的案件,注重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和妇联组织机构分布广、直接接触群众、信息掌握全面的组织优势,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解决农村妇女急难愁盼问题。如,张某甲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不予受理决定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针对案涉争议始终“诉而不决”,“外嫁女”离异后多次诉讼实质是为求得其今后回原籍生活的“容身之所”的情况,向当地妇联通报该案情况,协同妇联共同赴某镇政府开展化解工作,“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再如,钱某娟、季某熙诉浙江省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针对将“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排除在外的情况,研判相关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与当地房征办、信访局、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研究解决方案,经多方协调,最终达成对当事人的合理补偿,妥善化解争议。
四是注重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促进诉源治理。在办案中加强对被诉行政行为及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的调查核实,从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同时加强对监督纠正案件的跟进监督和跟踪问效,推动源头治理。如,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外嫁女”土地征收权益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通过类案数据检索、分析研判、走访调查,发现行政机关在涉“外嫁女”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安置标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对“外嫁女”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确保同类案件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同等处理。再如,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
问题3:全国妇联和各级妇联组织是守护“她权益” 的重要力量。对妇联组织来说,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对于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有何积极影响?
李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为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保障。此次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共同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妇联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对我们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妇女维权工作很有意义。
一是为妥善化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争议提供了重要示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妇女生存发展环境越来越好,同时也要看到,受长期历史文化的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尚未根除,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特别是受传统“从夫居”婚嫁习俗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仍然面临一些现实困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点关注、重点解决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在内的难点问题。《深化农村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依法维护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土地承包权益”。妇联组织认真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基本职能,把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为维权工作重点,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联动协作,努力为妇女纾困解忧。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将有利于推动类似问题的解决,更好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农业现代化进程、共享农村改革发展成果。
二是有力促进相关法律政策在基层深入贯彻实施。近年来,妇联组织加强源头参与,充分利用代表妇女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种渠道和协商机制,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二轮延包等法律政策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妇女平等享有土地及各项相关权益,强调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决定,不得侵害妇女权益,并增加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内容,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力度。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际行动,有利于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基层更好正确实施。
三是推动妇女维权工作跨部门协作机制不断完善发展。全国妇联与最高检联合建立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在加强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司法救助、法治宣传等方面一直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夯实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障基础。近年来,我们紧跟农村土地改革进程,通过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合作、征集发布典型案例等,积极推动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从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牵头化解陈年积案,推动地方研究制定解决方案,联动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同时注重类案监督,以点带面推动制度完善,促进诉源治理,成效显著,有助于推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此次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共同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了两家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坚定决心,展现了破解妇女维权领域重难点问题的实践成果。妇联组织将以此为契机,在切实履行自身职能的同时,持续深化与检察机关的合作,增强工作合力,努力让广大妇女在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高检网站)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