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4-12-25 05:59:50 来源: sp20241225

原标题:以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讯 (记者 张雅慧 通讯员 任 颖 巫仕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又不能拖欠工资,于是有些自以为“聪明”的企业老板就以各种理由降薪,倒逼员工自动离职。近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工资及赔偿金支付纠纷,用人单位利用附条件的降薪公告、放假停薪、试用期辞退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被依法判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黄先生入职植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黄先生工作岗位为电商高级经理,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0元。但仅入职一个月,植某公司便公告通知黄先生等高级经理以上的岗位均降薪15%,又承诺“集团上市后双倍返还降薪金额,且只多不少”,但双方并未签订变更劳动报酬协议。入职三个月后,植某公司因业务原因放假,再次以公告的形式通知黄先生“放假停薪”。

  试用期满前两天,植某公司以黄先生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与黄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植某公司的理由是黄先生在职期间有两次考勤异常行为,属于旷工。黄先生辩称,第一次异常是因公司团队有弹性工作模式,前一天他加班至凌晨5点,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和人力总监知晓此事,补签打卡获认可;第二次异常已事先报备请事假,且已获审批通过,提供了考勤特殊记录审批情况截图。

  而针对公司的降薪方案,黄先生认为自己并未与公司签订变更劳动报酬协议,公司属于违法克扣工资。植某公司则认为,黄先生每月收到工资后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

  双方争执不休,调解无果。黄先生遂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植某公司向黄先生支付降薪期间工资差额、放假期间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植某公司不服,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工资及赔偿金支付纠纷。关于劳动合同是否非法解除问题,植某公司以黄先生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未执行考勤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黄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并且黄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经植某公司确认的考勤打卡记录,说明黄先生未打卡的行为已经获得认可,应视为黄先生考勤正常。

  关于附条件的薪酬条款变更是否有效问题,植某公司的降薪公告实际上是附加了“上市后会‘双倍返还’”条件的降薪,并非无条件的直接降薪。现植某公司已单方面解除与黄先生的劳动关系,致使上述降薪方案所附加的条款“上市后双倍返还降薪金额,且只多不少”实际已无法实现,则应认定所谓的降薪方案已被植某公司单方面解除终止不再履行,在此情况下,黄先生作为守约方主张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工资差额,合法合理。

  此外,“放假停薪”是植某公司安排全体员工统一放假,故该放假行为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停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综上,法院判决植某公司支付黄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618元;支付工资差额22347元;支付“放假停薪”期间的工资9655元。植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温璐、梁秋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