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我心】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体系

发布时间:2024-11-24 22:03:00 来源: sp20241124

  【法治护我心】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林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为了营造风清气正、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助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23年9月20日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并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公布。在全面完善和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基础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积极回应了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饭圈乱象”“网瘾矫治”“天价充值打赏”与网络欺凌等重大社会问题,积极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未成年人友好型网络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一、以全面保护模式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治防线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意味着在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的保护不能再局限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而是应当扩展到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针对当前网络环境中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网络不良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沉迷等突出问题都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其本质就是要求在互联网环境中,政府、学校、家庭、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应当针对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健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的特点,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事项时继续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全面、优先的保护以及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与财产权益。这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未成年人保护模式,旨在以对未成年人的倾斜性赋权来推动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优先全面保护。

  二、以网络素养培育激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原生动力

  在信息网络时代,单纯的打击、防范、控制等被动保护措施难以完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免受侵害。网络环境不可能是完全没有“杂质”的,未成年人也无法生活在一个完全与世隔离的“网络温室”中,故而未成年人只有在参与网络活动的过程中逐步自觉养成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才能真正提升其在网络环境中的“抵抗力”,从而有效地识别并规避网络侵害。因此,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培育可谓重中之重,其核心在于能够使未成年人充分享受和利用符合其身心特点的网络基础设施。这就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应当提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网络素养教育,而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等应当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与接受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此增设网络素养培育的专章,通过提供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校园教育、产品服务、上网环境等网络基础设施来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未成年人能够在健康、文明、有序的友好型网络环境中实现身体、精神、心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全面成长。

  三、以多元协同共治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早在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便规定应当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来保护未成年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因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强调坚持以社会共治推进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其核心是发挥政府、学校、家庭、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各自领域中的作用,以目标和手段的协同来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质效。因此,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来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学校应当加强师资培训和教师能力建设,确保教师队伍能够胜任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和网络素质培养的工作。家庭应当营造文明、理性、健康用网的氛围,通过家长以身作则提升自身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监护能力来潜移默化地培育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互联网企业应当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优先性,在开发适宜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积极履行自身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可以制定严格且可操作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规范,形成互联网企业自律和政府强制监管之间的有效缓冲。当然,未成年人主动参与防范网络侵害和提升自身网络素养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各方协同发力,才能撑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保护伞”。

【法治护我心】完善中国式现代化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体系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