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北京公积金将执行“认房不认商贷”

发布时间:2024-12-16 03:57:53 来源: sp20241216

   中新网 10月31日电 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为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在北京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下同)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的;或在北京市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不予公积金贷款情形

  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读表示,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套数认定上不再考虑商业贷款情况。如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在北京市无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的,或在北京市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北京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记录与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论是否为同一套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如借款申请人在北京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按照现行政策,一是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全国范围内不能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是对于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按原政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离婚未满一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编辑:刘湃】